- 索 引 号:XM02113-0300-2020-00293
- 备注/文号:厦湖人社〔2020〕30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30
厦湖人社〔2020〕30号
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湖里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
和《湖里区区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国有企业:
《湖里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和《湖里区区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里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湖里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里区区属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管国企”)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
区管国企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予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决定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规范职工收入分配秩序。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类实行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区国资办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区国资办、区管国企和各级下属企业依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国资办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依法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和职工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对区管国企工资总额预算编报、执行和决算清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区管国企应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制订或审定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制度,健全内部收入分配机制,组织开展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合并、申报、执行及决算清算工作,并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下属企业依据上级有关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合并、申报、执行及决算清算工作,并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上级企业负责对下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并同步开展,由企业自主编制,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区国资办根据企业不同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职工劳动贡献等情况,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但对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或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商业一类企业,经区国资办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管理。但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经区国资办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试点的企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已经审核确认的上年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综合考虑年度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效益联动指标增减情况、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比情况和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效益指标联动挂钩的分类增长机制。
1.商业类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由企业经济效益增减情况决定,并根据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升降情况、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对标情况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市场对标情况等因素进行调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因素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2.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以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为基础,由企业经济效益增减情况决定,并根据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升降情况、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对标情况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市场对标情况等因素进行调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平均线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因素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第十七条 效益联动指标的确定。
1.商业一类企业反映经济效益状况的指标为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反映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指标为人均利润;反映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水平的指标为人工成本利润率。
2.商业二类企业反映经济效益状况的指标为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反映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指标为人均利润;反映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水平的指标为人事费用率。
3.公益类企业反映经济效益状况的指标为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指标为人均营业收入;反映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水平的指标为人事费用率。
第十八条 工资总额增长机制的特别调整。
1.商业一类企业: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当年人均利润未增长的,或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当年人均利润未下降,或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的,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工资总额降幅可适当少降。
2.商业二类企业: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当年人均利润未增长的,或上年人事费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当年人均利润未下降,或上年人事费用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3.公益类企业: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当年人均营业收入未提高,或上年人事费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工资指导线平均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工资指导线平均线,且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当年人均营业收入未下降,或上年人事费用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第十九条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增人所需工资原则上在总额内自行消化,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实际增减人数、人员到位时间等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二十一条 区管国企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集团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二十二条 当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幅与本企业历史值偏差较大时,或经济效益指标因比较基数为负数或绝对额很小导致增长率异常时,区国资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控修正。
第二十三条 区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职业经理人薪酬、按规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以及其他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非常规性工资项目,可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单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处于培育期或承担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任务等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区国资办审核确认,在工资总额核定上可予以适度支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探索实施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特殊薪酬政策,充分调动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的研发、创新和创业积极性。根据本条规定实施特殊薪酬政策的企业,经区国资办确认,在工资总额核定上可予以适度支持。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区国资办审核并报区人社部门确认,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和区国资办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区管国企应根据下属各级企业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其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区管国企董事会决策通过后,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区国资办,按规定备案或办理核准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经备案或核准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区管国企企应向下逐级落实责任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密切跟踪监测预算年度相关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资总额预算支出进度情况,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与效益联动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相匹配,并及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支出进度,防止超提超发工资。
第三十条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与效益联动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不匹配、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市场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情况,导致工资总额预算数出现较大偏差的,区管国企应及时按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区国资办备案或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后,企业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逐级报经区管国企审核汇总后,形成书面清算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上报区国资办。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办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进行审核,并下达清算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经区国资办核定的常规工资决算数,作为企业下一预算年度常规工资基数。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其他工资性收入均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中单独归集反映,不得多头提取或重复计提工资性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时,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施专项审计,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列示“应付职工薪酬”各明细科目工资计提及实际支出情况。
第六章 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第三十六条 区管国企应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订内部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制度,内容应包括工资构成、决定机制、审批程序、预算决算管理、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等;适用范围应涵盖企业本部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下属企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企业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职工个人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责、岗位技能、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个人工资水平。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职工收入分配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合理调节企业内部各类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推动收入分配向创造价值的核心骨干人才、关键岗位技术人才、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倾斜,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第三十九条 实施职业经理人选聘制度、分红激励政策,以及探索实施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特殊薪酬政策的企业,应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合理合规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企业应严格遵循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工资发放管理,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将所有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补充医疗保险等的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相关费用。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福利费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国资、人社、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健全完善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律建设,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及实施方案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企业董事会应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监事会和工会应落实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区管国企要将下属各级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年度工资专项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区国资办将根据监管需要,会同区人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情况,内部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制度制定完善及执行情况,内部收入分配规范情况,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合规性情况,预算执行及清算情况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区国资办、区管国企按规定定期通过网站披露公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及其他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情形的,扣回违规多发工资,并视情况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同时在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时酌情予以扣分,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绩效年薪;对情节较严重、负面影响较大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区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薪酬的核定及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湖里区区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的政策文件精神和《湖里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区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决算基数已经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决算数为基数。
2.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决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平均数的(剔除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规模性减人而减少工资总额等影响因素),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决算基数以上年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3.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到位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决算基数。
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按照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构建由经济效益联动、效率对标调节和工资水平调控等共同组成、协调运转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增人所需工资原则上在总额内自行消化。
工资总额=工资基数×(1+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效率及市场对标系数
(一)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
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计算公式
企业类别 |
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计算公式 |
商业一类 |
利润总额增长率×80%+净资产收益率增长值×20% |
商业二类 |
利润总额增长率×60%+营业收入增长率×40% |
公益类 |
营业收入增长率×50%+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值×50% |
企业在根据相关联动指标测算工资总额增幅过程中,出现上下年度相关联动指标计算口径不一致或影响指标计算口径的客观因素的,可进行必要调整。除此之外,企业不得随意自行调整指标计算口径。
(二)效率及市场对标调节
效率及市场对标系数=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α)×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调节系数(β)×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γ)
1.劳动生产率(人均利润或人均营业收入)调节
企业劳动生产率情况 |
经济效益增长 |
经济效益下降 |
|
系数α的取值 |
系数α的取值 |
||
当年劳动生产率/上年指标 |
≥1 |
α=1.0 |
0<α≤0.95 |
<1 |
0<α≤0.95 |
α=1.0 |
2.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调节
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情况 |
经济效益增长 |
经济效益下降 |
|
系数β的取值 |
系数β的取值 |
||
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行业平均 |
≥1 |
β=1.0 |
- |
<1 |
0<β≤0.95 |
- |
|
≥1.2 |
- |
0<β≤0.95 |
|
<1.2 |
- |
β=1.0 |
|
上年人事费用率/行业平均 |
≤1 |
β=1.0 |
- |
>1 |
0<β≤0.95 |
- |
|
≤0.8 |
- |
0<β≤0.95 |
|
>0.8 |
- |
β=1.0 |
3.职工工资水平调节
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情况 |
经济效益增长 |
经济效益下降 |
|
系数γ的取值 |
系数γ的取值 |
||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商业一类 |
<3 |
γ=1.0 |
- |
≥3 |
0<γ≤0.9 |
- |
|
<80% |
- |
0<γ≤0.9 |
|
≥80% |
- |
γ=1.0 |
|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人社部门调控水平 (商业二类或公益类) |
<1 |
γ=1.0 |
0<γ≤0.9 |
≥1 |
0<γ≤0.9 |
γ=1.0 |
商业二类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当年人均营业收入未提高,或上年人事费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工资指导线平均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工资指导线平均线,且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三)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增减工资总额情况
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或因政策、完成区政府任务等原因第一年确须投入新的人工成本,报经区国资办审核并报区人社部门确认后,可参照本企业或同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实际增减人数、人员到位时间等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企业申报时,应附送相关佐证材料如:相关政策依据、新设企业或机构材料、企业原各项目情况、各项目人员分配情况、增减项目情况及增减人员岗位设置情况、当年度新招聘人员实际到位及备案情况等。
三、工资总额预算及调整
(一)工资总额预算数的确定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数由常规工资预算数和非常规预算数构成。其中,常规工资为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非常规工资为《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1.常规工资预算数=常规工资基数×(1+工资总额增长率)
常规工资基数以上年度经核定的常规工资决算书为准。工资总额增长率由企业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效益联动指标等测算情况合理确定。
2.非常规工资预算数由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及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二)工资总额预算内容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和预算编制说明构成。区管国企《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应包含集团合并预算和集团本部预算两部分。预算编制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联动指标变动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变动情况等分析说明;
2.预算年度生产经营任务计划,经济效益联动指标目标计划,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联动指标目标计划,人力资源调配及薪酬政策调整计划,工资总额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动情况等分析说明;
3.非常规工资项目文件依据、预算年度目标任务、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4.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决策程序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集团董事会决策通过后,连同董事会决议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报区国资办备案或办理核准手续。相关佐证材料包含职业经理人聘任文书及相关协议、实施分红激励政策相关文件、其他非经常性工资项目相关制度文件和董事会决议等。
(三)工资总额预算调整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由《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申报表》和预算调整说明构成。其中,涉及集团本部预算调整的,应在申报表中分别列示集团合并和集团本部调整情况。预算调整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
1.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理由及依据;
2.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前后对比及增减情况分析说明;
3.调整后工资总额增幅与相关联动指标匹配性情况说明;
4.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履行决策程序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出现《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确需调整预算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集团董事会决策通过后,连同董事会决议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报区国资办备案或办理核准手续。
四、年度工资总额决算
(一)常规工资合规增幅的确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计算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际增长幅度,并结合其他效益联动指标增减情况,确定年度常规工资合规增幅上限。
(二)常规工资清算。年度常规工资实际支出数大于预算数或合规支出上限的,均为超支;实际支出数同时小于预算数和合规支出上限的为结余。
1.企业超支的,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常规工资预算数。其中,实际支出数大于预算数但小于合规支出上限的,超支部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常规工资预算数;实际支出数大于合规支出上限的,超支部分全额扣减,并按照超支部分的10%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额度。
2.企业结余的,结余数以合规支出上限与实际支出数差额为准。在以后三年内,当经济效益下降时,可用结余部分抵减按效益联动机制计算的常规工资应减少数,但抵减额不计入当年工资总额清算基数。
(三)非常规工资清算。企业年度非常规工资实际支出数大于预算数的为超支,超支部分全额扣减下一年度非常规工资预算数。
(四)经清算调整后的常规工资决算数,作为下一年度常规工资基数。
(五)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合规性;
2.预算执行情况;
3.清算结果;
4.差异及影响因素等分析说明。
五、周期管理企业工资总额预决算
经批准实行周期管理的企业,需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周期预算方案包括周期总预算方案和周期内各年度预算方案。对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决算审计,并向区国资办书面报告年度工资总额决算情况。周期最后一个年度终了后,应进行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清算。
六、本细则作为《办法》的必要补充,与《办法》同步实施,并具有同等效力。
附: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相关指标计算口径及公式
一、利润总额
指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该指标与企业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中经审计确认的当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完成值口径一致。
二、净资产收益率
指企业当年度净利润与平均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该指标与企业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中经审计确认的当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完成值口径一致。
三、营业收入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四、成本费用利润率
指企业当年度的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成本费用一般指主营业务成本及附加和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五、人均利润
指企业在当年内利润总额与企业职工总人数之间的比率,表示当年平均每人实现的利润额。计算公式如下:
人均利润=利润总额/职工总人数
六、人工成本利润率
指企业一定时期内利润总额与人工成本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人工成本投入的获利水平,人工成本总额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支出。计算公式如下:
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总额×100%
七、人事费用率
指人工成本总额与营业(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总额/营业(销售)收入×100%
八、人均营业收入
人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职工总人数
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