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11-02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厦湖司〔2022〕21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23
    关于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方案
    时间:2022-11-23 10:12

      第一条 为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湖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里法院)与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在湖里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协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接受来访群众的法律咨询;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3.对法院审理阶段提出认罪认罚申请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4.协同法院做好群体性案件的疏导工作;

      5.参与涉诉信访申诉接待和纠纷化解工作;

      6.开展法治宣传和诉讼辅导工作,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条 湖里法院负责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及其它必要的条件。法律援助工作站悬挂牌匾名称为“湖里区法律援助中心湖里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五条 湖里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安排值班律师进驻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时间为每工作日上午。

      第六条 值班律师接受安排后,遵照厦门市政府公布的机关作息时间开展工作。 

      第七条 湖里法院和区司法局共同对法律援助工作站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第八条 值班律师应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 

      第九条 值班律师进驻法院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招揽案源,严禁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转为有偿案件。 

      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且主动要求值班律师代理的,值班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及执业律所并另行安排时间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不得当场办理委托手续。 

      值班律师在法院工作场所,除可以标明律师姓名外,不得张贴、发放其他包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内容的宣传品或开展其他为招揽案源而进行的宣传活动。 

      第十条 值班律师应注意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不得发表有损司法公信的言论,不得诱导当事人以非法或非理性方式维权。 

      第十一条  值班律师对因履职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湖里法院发现值班律师存在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值班工作纪律的不当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向区司法局发出建议函,由区司法局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湖里法院及区司法局可以通过明察暗访、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由湖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值班律师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工作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的补充修订权及解释权由湖里法院和区司法局共同行使。 

      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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