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11-0200-2026-00001
    • 备注/文号:厦湖司〔2026〕3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9
    湖里区司法局关于2025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6-01-29 10:23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将2025年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核、事后备案审查、清理评估等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

      2025年度,对《湖里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送审稿)》《湖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送审稿)》《湖里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送审稿)》《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送审稿)》《湖里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改版)(送审稿)》《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修改版)(送审稿)》《湖里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修订版)(送审稿)》《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送审稿)》等8件拟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函。其中,企业扶持类7件,文化类1件,内容涉及建筑业、会议展览业、科技创新产业、资本市场、文物建筑及质量标准化等方面。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2025年度,我区向市政府及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湖府规〔2025〕1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厦湖府办规〔2025〕1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厦湖府规〔2025〕2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厦湖府规〔2025〕3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厦湖府办规〔2025〕2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湖府办规〔2025〕3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修订版)的通知》(厦湖府办规〔2025〕4号)等7件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均已通过市政府及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其中,《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湖府规〔2025〕1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湖府办规〔2025〕3号)等2件根据市政府备案审查机构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后重新印发修订版。

      2025年度,我区各街道办事处未印发新的规范性文件,区直部门印发新的规范性文件1件,具体为:区住建局印发《湖里区城中村强弱电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厦湖住建规〔2025〕1号),该件已依法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及区政府备案并通过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2025年度,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经查,我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存在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内容,本次清理0件。

      (四)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情况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文件实施效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本年度起厦门市司法局就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将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指标。据此,我局向各相关单位发出《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实时监测我区规范性文件库更新情况并创新建立“临期文件靠前提醒”配套机制,针对有效期即将在三个月内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主动发函提示起草单位按期开展后评估工作,通过靠前指导的方式,系统性保障我区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2025年度,通过提前发函提醒的方式,敦促禾山街道、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按期完成了《禾山街道垃圾分类投放点改造提升小额“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厦湖禾街规〔2023〕1号)及《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厦湖府办规〔2021〕1号)两份临期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五)全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止,我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14件。其中以区政府名义印发6件,以政府办名义印发4件,以区直部门名义印发2件,以街道名义印发2件。

      二、存在问题

      总体上,全区各单位都能认真履行制定单位(起草单位)主体责任,依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发规范性文件,切实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等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引起重视。

      (一)文件内容存在合法性瑕疵

      一是对上级政策精神跟进不够及时。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湖府办规〔2025〕4号)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关于给予入选或挂牌奖励的设定,有悖于《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关于“从严规范地方政府为企业上市定指标、搞奖励等做法”的资本市场宏观政策要求。

      二是对上位规定的理解不够到位。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厦湖府办规〔2025〕2号)第四条第(十七)款关于“报至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表述,与国家文物局《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督发〔2022〕14号)第六条“应报至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存在矛盾。

      三是对含有排除、限制公平竞争条款的解读不够精准。如《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湖府规〔2025〕1号)第四条针对总部项目的奖励,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关于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禁止性规定。又如《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送审稿)》第八条关于“原则上同一企业享受财政性资金的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的表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关于奖励补贴不得与税收(地方财政贡献)挂钩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为基层减负要求执行不够彻底。如《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送审稿)》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要求企业向归口街道提交申报材料并由街道负责初审汇总及上报工作的表述,有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8月6日发布的《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不得在街道履职清单外任意增加和转嫁工作任务的规定。

      五是内容表述不规范严谨。如《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送审稿)》第二条对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定义并明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但后文中又将其表述为“专项资金奖励”“扶持资金”“财政性资金”“奖励资金”“奖励扶持资金”等,未对专属用词进行统一规范使用。

      (二)文件制发程序不规范

      一是未能及时报送合法性审核。部分单位在起草阶段未落实报送合法性审核的程序,报请行政机关专题会、常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时才补报合法性审核。需注意,合法性审核是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核。

      二是对经合法性审核后的文本作实质性修改却未再提交合法性审核。如《湖里区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实施导则(送审稿)》在我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函后,又在提交区政府专题会前对送审稿文本进行结构性调整并变更文件名称为《湖里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此种情形下文件文本已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送合法性审核。

      三是未严格执行文件施行日期规范。如《湖里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送审稿)》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给予行政相对人留有合理的调整过渡期。又如《湖里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改版)(送审稿)》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措施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该实施日期早于文件出台日期。

      (三)文件报审材料不完整

      一是报送材料不齐全。部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内容不规范。部分单位的起草说明内容过于简单,仅对文件内容进行概括,未对制定依据、起草背景、评估论证以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阐述。部分单位提供的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仅有单位盖章,没有法制审核人员署名。

      三是人为压缩审核期限。部分单位报送审核要求当日出具审核意见函,鉴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要对文件的制定依据、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逐一审核,需要一定审核期限。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起草单位在制发文件时必须给予足够审核期限。

      (四)文件印发后未按期报送备案

      部分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未及时主动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九条,《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其中,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自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本、备案说明、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等材料报送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代区政府分别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以区直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应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本、备案说明、集体研究决定等材料报送区政府备案(指定备案机构为区司法局)。

      三、有关要求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途径,直接涉及公众权益,关乎政府公信力,且已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与绩效评价范畴。请各单位认真对照自查,引以为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制定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须严格遵循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文本起草、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等法定环节。起草阶段应保证充分的文件制定周期,特别是对于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实施的文件,须在到期前及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并依规重新发布;文件制定应确保主体适格、内容完备、依据准确、逻辑严密、条理清晰、用语规范,符合标准格式;制定过程中应为合法性审查留出必要时间。

      (二)切实做好动态监管。各单位应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评估”原则,强化对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监管,定期核查文件的修改、废止或失效状况,做到及时调整、应废即废。按要求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与实际效果开展全面评估,不断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制度机制,提升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扎实推进营商环境优化。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要求,落实“谁制定、谁审查”责任,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须切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违规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非法干预或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等情形,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平竞争市场制度要求,契合新时代改革发展与社会治理需要。

      (四)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各单位应重视队伍建设,充实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审核工作力量,保障人员配备与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相匹配。持续组织开展培训与业务学习,切实提升起草审核、备案审查的专业能力,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工作优质高效,为湖里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基础。

      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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