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05-0400-2022-00006
- 备注/文号:厦湖退役军人局〔2022〕1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01
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现将《厦门市湖里区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湖里区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军地改革、促进社会和谐、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困难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退役军人厅〔2021〕108号)和《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厦退役军人局〔2022〕71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有关部署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解决困难优抚对象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为目标,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优抚对象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
二、救助对象和情形
(一)救助对象
具有湖里区户籍的以下人员:
1.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救助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等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
2.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
4.因其他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
优抚对象在申请救助的同时,可以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申请其它社会救助。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1.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隐瞒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申报接受救助、减免、资助、捐赠等情况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4.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现场填写《湖里区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申请表》一份,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另外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
2.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
3.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
4.因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的,需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等;
5.其他能证实生活出现困难材料。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受理审批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批,按照社区受理、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受理。救助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供所需材料,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实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应在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
2.审核。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社区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的街道、社区同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的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给予发放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款;审批不通过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遇有紧急情况,应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
(一)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确定:
1.符合本意见救助情形第一项的,在享受各项报销、补助、救助等后,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以内(不含2万元),凭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给予不超过3000元临时救助金;个人自付费用2万以上(含2万元),凭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根据《厦门市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申请临时救助。
2.符合本意见救助情形第二、三、四项,优先根据《厦门市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操作规程》报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救助。不符合厦门市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项目标准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不超过3000元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一般每年不超过1次,无正当理由,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提出申请,医疗费用单据不得重复使用。如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或救助次数。
(二)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方式给予救助,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精确、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将困难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
(二)强化资金保障。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建立救助对象认定材料、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公平公正。
(三)坚持依法援助。审核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审核认定人员有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挪用截取、截留私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追回已骗取的救助金,相关信息计入征信系统;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里区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厦湖民〔2010〕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湖里区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申请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