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22-0101-2021-00001
- 备注/文号:厦湖文〔2021〕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湖里区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个部分组成。报告中所涉及的数据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厦门市湖里区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s://www.huli.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wtj/zfxxgkndbg_3289/202101/t20210104_764770.htm)查阅。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湖里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31号1006室,邮编:361006,电话:5722252,传真:5722250,电子邮箱:wtj@huli.gov.cn)
一、总体情况
(一)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2020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对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政务公开主要任务要求和省、市政府办公厅的具体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梳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聚焦“六稳”“六保”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热点领域政策解读回应,进一步提升政务信息公开的水平。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条,受理依申请公开1件,为推进全区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包括“三定”职责,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设置情况及职责。组织编写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结合我局文化、体育、旅游工作开展的情况,将我区开展的文艺活动、图书展览、读者座谈会、体育赛事、运动培训、旅游节庆活动安排等群众活动安排及时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开,使群众能够更加便捷、迅速地了解、查询,进而参与活动。
坚持以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为抓手,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20〕67号)等文件要求,对接各街道办,组织编写《厦门市湖里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落实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意见的通知》(厦湖文〔2020〕35号)并向社会公开。
全面优化办事流程,开展“减环节”“减时限”“减材料”“减跑动”等“四减”工作,我局网上可办事项59项,28个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最大限度实现网络化、透明化办事。加强“一件事”、“一类事”等综合办事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办事便利度。细化本机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全面公开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要素,规范办理材料格式,消除“其他材料”“有关部门”等不确定性表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同时,进一步提高经济政策发布解读针对性精准性,提升经济政策发布质量,注重对基层一线政策执行人员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确保减税降费等各项经济政策在实际执行环节不遗漏、不走样,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注重提升经济政策解读回应渠道的权威性,增强解读回应实际效果。
(三)政府信息管理
系统梳理、集中统一对外公开本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提供在线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湖里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扶持范围涵盖酒店、景区、旅行社、旅游厕所建设、驻厦旅游经贸办事处、省观光工厂的工业旅游点等多个行业。 政策出台后,我局牵头街道、区直相关部门利用上门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向我区旅游机构和旅游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湖里区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意见》(厦湖府办〔2018〕66号)于2018年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失效。我局于2020年3月30日修订出台新的《湖里区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意见》厦(湖府办规〔2020〕2号),并明确了2020年1月至发布实施日之间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可参照执行。相关细则和政策解读已通过湖里区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湖里文旅”及相关行业网站等平台发布。《湖里区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意见》政策解读于2020年4月1日在区政府-政务公开-政策解读专栏公开发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情况。信息公开内容在区政府网站、局政务信息公开栏公开。区政府网站由区政府统一建设。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推进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融通、服务融通、应用融通,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辅助决策能力、整体发声能力和服务公众水平。
(五)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明确领导责任,确定赵斌副局长为信息公开负责人,履行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职责,并于2020年9月15日前报区政府办备案。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明确区政府办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本机关内设机构中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强化培训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重要内容,稳步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和能力。要切实改进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系统性,提升培训效果。规范考核评估,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予以调整完善。
我局自觉主动接受工作考核和社会评议,2020年度无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99 |
0 |
152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03 |
0 |
26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8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 |
0 |
0 |
0 |
0 |
0 |
1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制度机制建设、提升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增强公开实效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新媒体受关注率不高、覆盖面不广。
2.具体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新要求。正确执行关于主动公开的新规定,按照国办公开办《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的规定,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依托,推动公开内容进一步聚焦重点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更加统一规范。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坚持完善内部制度,规范答复文书格式,准确适用依申请公开各项规定,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对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坚持最小化适用原则,切实做到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没有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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