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901-04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厦湖街政函〔2025〕22号
- 发布机构:湖里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6
厦湖街政函〔2025〕22号
答复类别:B类
关于区政协九届四次会议
第2025400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叶佳昌委员:
《关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我区低效用地盘活再开发的提案》(第20254009号)收悉,再开发办作为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区法院沟通,区法院结合司法职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后回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根据厦门市2022年9月出台的《厦门市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湖里区自2022年下半年起着手研究部署湖里老工业区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在全市率先启动全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湖里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于2024年8月起正式印发实施,对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主要采取企业主导和政府主导两种再开发模式,对于危困类企业名下的低效或闲置用地,以及其他类型厂房,积极研究对应方案。
二、措施与成效
(一)针对“设立常态化工作专班或领导小组”的建议。区法院支持在府院联动机制框架下设立工作专班,协同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之规定,法院在破产处置中负有协调职责。区法院将依法就涉法涉诉问题提供法律指导,协调解决土地闲置、债务纠纷等事项,确保处置程序合法合规。(二)针对“‘善意引导+强制腾退’并举”的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精神,对于低效用地涉及的执行案件,区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1.善意引导:对具备重组可能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畅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2.强制腾退:对恶意闲置或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同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七条,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引导债权人申请进行重整或破产。(三)针对“试点‘执行管理人’或‘预重整’”的建议。“预重整”制度具有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指定管理人负责重整事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亦鼓励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区法院将积极向市中院寻求支持,在破产管理人制度基础上探索推行“执行管理人”制度。对于具备重整价值的低效用地企业,区法院将协助政府建立相应台账,有序引导失能企业在进入司法程序前进行预重整。
综上,叶佳昌委员的建议与湖里区优化营商环境、盘活要素资源的政策目标高度契合。区法院将依法履行司法职能,强化府院联动,助力低效用地盘活再开发工作提质增效。
区政府分管领导:戴乐生
承办单位领导:黄吉龙
承办单位联系人:林景 联系电话:13606927799
湖里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
湖里街道综合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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