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903-0400-2023-00006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街道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禾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禾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禾山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禾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禾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禾山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禾山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16日
附件1:
禾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的要求,结合本街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街道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前事项应当公示:
(一)执法权限:包括本街道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服务指南、随机抽查清单以及执法人员清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含双随机抽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包括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下列执法过程中事项应当公示:
(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三)综合执法队、便民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固定办公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五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会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政府网站、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按期归集到全市统一执法信息平台。
第八条 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与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自信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增加、变更或取消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街道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本街道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经街道办分管领导审核,按照本街道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公示载体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存在错漏、不准确而提出异议的,由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报送街道办分管领导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查询本街道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本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复议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综合执法队队长审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禾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结合本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街道办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本街道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厦门市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置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动态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满足执法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1人一台的标准配备。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阶段执法结束返还单位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除按要求存储外,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对执法记录仪内的音像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备份、刻录、保存,每周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本街道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综合执法队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八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二条 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露。
第二十三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分管领导和综合执法队领导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加强执法过程数据分析,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减、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上述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禾山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街道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本街道负责法制的人员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除外);
(四)对个人处以1万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八)经街道办分管领导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本街道负责法制的人员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后,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前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本街道负责法制的人员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本街道负责法制的人员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本街道负责法制的人员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案件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街道负责法制的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合理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街道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出由街道办分管领导交由集体研究决定建议;
本街道负责法制的人员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 本街道负责法制的人员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卷宗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收到法制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请复审一次;经复审,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街道办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等材料,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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