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904-0400-2024-00005
    • 备注/文号:湖江街〔2024〕1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江头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3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江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江头街道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时间:2024-09-23 15:46

      

      湖江街〔2024〕18号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江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江头街道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街道各办,各社区:

      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现将《江头街道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江头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3日     

      江头街道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审批、审核、拨付流程,实现内部控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采〔2022〕8号)、《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处理意见的通知》(厦建筑〔2019〕53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流程优化(提速)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2022〕20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2021〕14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厦湖府〔2014〕95号)、《湖里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工程预结算审核限额的通知》(厦湖财〔2022〕62号),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小额工程定义

      本制度所称小额工程是指区、街审批的,投资额在2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服务项目(含规划、代建、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且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项目。

      (一)区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需经厦门市政府及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正式审批的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小额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街道各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由街道履行建设单位(业主)职责,街道下拨资金由社区实施的建设项目由各社区履行建设单位(业主)职责,并统一由街道资金使用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实施。街道重点办配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街道经服办配合工程项目资金控制,街道其他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及工程项目需求积极配合。

      三、年度投资计划的预算编制

      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财政年度预算和半年预算调整前向街道提出项目建设计划。街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重要程度等因素,经与街道经服办协商后编制建设计划。

      四、街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基本程序

      (一)项目申请

      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江头街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可行性论证,落实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报街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街道主任批准后,方可按相关流程实施。

      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街道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可行性论证,落实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报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相关流程实施,无需再填报《江头街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工程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

      建设单位或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设计方案报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审核,方案设计图纸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三)编制预算书

      投资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图和建设标准,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和建设标准,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书。

      (四)审核合理控制价

      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进行预算价审核。

      投资额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预算审核资料(包含预算书、施工图、计算底稿、光盘等)报街道重点办初审,由重点办统一委托街道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预算,出具控制价审核结论。

      (五)项目招投标

      1.工程类

      (1)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可以采用招投标或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直接委托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的,签订合同即视为审批,合同按照《江头街道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批。

      (2)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产生中标人;特殊情况需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报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3)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执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采〔2022〕8号)进行政府采购。

      2.工程类服务项目

      (1)单项金额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招投标或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直接委托的审批方式以签订合同即为审批,合同按照《江头街道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批。

      (2)单项金额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服务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产生中标人;特殊情况需直接委托报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3)单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4)市、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施工合同签订与工程监督

      (1)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签订施工合同需注明此合同价为暂定合同价,量、价最终以审核单位审核为准。

      (2)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工程施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七)工程变更

      工程建设不得随意进行变更设计及超范围、超标准、超投资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工程局部变更的,设计变更投资额不得超过中标价5%。变更需提供变更签证单、变更图纸、变更部分预算价等相关变更材料,变更签证单需经建设单位、代建、设计、监理等单位签字确认,方可按以下程序报批实施。

      变更未超工程投资总额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江头街道小额工程变更审批表》,报街道主管部门审核,街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变更超工程投资总额的项目,需报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审核

      (1)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15个工作日内组织代建、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邀请街道主管部门参与项目评价。

      (2)施工合同价5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结算,并将结算资料(包含:结算书、竣工图、施工合同、验收单、变更单、计算底稿、光盘)报送重点办初审,由重点办统一委托街道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算价。

      (3)施工合同价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最终结算价可以由建设单位(街道主管部门或社区)自行审核或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4)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书面批示后报结算审核,项目量、价需重新审核。

      (5)工程类服务项目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自行审核。

      (九)工程项目抽查

      施工结算金额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备案表》报送重点办备案,重点办将根据各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数,每两个月按20%的比例抽查。

      施工结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点办负责报送项目备案清单,街道主管部门或社区负责将工程项目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备案,区财政审核中心将每两个月按各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数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为20%。

      五、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一)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按已签订的各项合同计算实际投资额申请资金,实际投资额应严格控制在审批(立项)的总投资范围内。

      (1)单项合同价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拨付需在重点办备案后,方可全额拨付。

      (2)单项合同价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立项金额的,待竣工验收后按照结算金额一次性拨款,填报《江头街道小额工程资金拨款审批表》,并附《江头街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结算审核报告及财务要求的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拨付。

      (3)单项合同价10万元以上的项目,填报《江头街道小额工程资金拨款审批表》及财务要求的相关材料,经街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街道办主任审批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中: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累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90%,其余资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拨付;50万元以上的项目,考虑区财政审核中心抽审核减,施工累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0%,其余资金待区财政审核中心备案后拨付。

      (二)建设单位应按工程结算全额的3%,预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作为保修期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免质量保证金)。

      (三)工程结算审核价超出预拨款需要街道追加拨付的,专项报告街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主任批准。

      (四)工程结算审核价低于预拨款存在剩余资金的,社区应按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六、项目档案

      项目主管部门须建立符合规定的项目档案并归档,包括符合相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工程档案和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合法票据账目档案。

      七、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八、社区自筹资金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参照区、街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工程量项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按政府采购及公开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未尽事宜、上级文件另有变动的,遵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头街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

          2.江头街道小额工程变更审批表

          3.江头街道小额工程资金拨款审批表

          4.工程项目备案表

     

    附件1

    江头街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投资估算(万元)

     

    拟申请    资金来源

     

    申请内容(依据、可行性、概况等)

     

    街道主管部门初审

     

     

                                                   

    街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街道办主任审批

                                      

    注:1.应附初步方案、估算、上级有关文件等。

    2.本表签批后,方可项目开展。

    3.主管部门指项目建设资金预算部门。


    附件2

    江头街道小额工程变更审批表

    编号: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中标价:

    建设单位

     

    变更内容

     

     变更情况:(原因、部位、做法、工程量等)

     

    变更增加(减少)  预算金额

    (小写):           

    (大写):                           

    街道主管部门审

              

       

        

    街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

     

     

           

    注:1.未超投资工程局部变更的,报街道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

    2.应附附件:变更签证单、图纸、预算、上级有关文件等。

    3.主管部门指项目建设资金预算部门。



    附件3

    江头街道小额工程资金拨款审批表

                                                                                                                                                              

    收款单位

     

    款项名称及用途

     

    拨款金额

    (小写):             

    (大写)                               

    项目情况

    项目完成情况:

    该项目资金从        经费中列支。审批(立项)金额       元,已拨付金额       元,本次拟拨付金额       元,实际投资额在审批(立项)的总投资范围内。

                               项目经办人:

    社区主要领导

    审核

     

           

    街道主管部门

     

           

    街道主管部门

    分管领导审核

     

           

    街道办主任审批

     

           

    注:1.社区为业主项目由社区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街道主管部门审核,街道办主任审批;街道为业主项目由街道主管部门审核,街道办主任审批

    2.工程类服务项目资金按此表审批拨付。

    3.施工累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90%,其余资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拨付;50万元以上的项目,考虑区财审抽审核减,施工累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0%,其余资金待区财政审核中心备案后拨付。


    附件4

    工程项目备案表

    建设单位(盖章):

    序号

    结算备案金额
    (单位:万元)

    是否有审核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

    竣工验收时间或实际完工时间

    备注

    1

     

     

     

     

     

    2

     

     

     

     

     

    3

     

     

     

     

     

    街道主管部门领导/社区主要领导(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注:

    本表适用于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需报重点办备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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