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904-0400-2024-00006
- 备注/文号:湖江街〔2024〕2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江头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7
湖江街〔2024〕23号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江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江头街道“村改居”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街道各部门、各“村改居”社区:
《江头街道“村改居”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经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江头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27日
江头街道“村改居”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头街道“村改居”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湖里区“村改居”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资”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含老人协会等涉老组织管理的及宫庙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中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资金包括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有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资源包括依法归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村、小组建制等经改制形成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现阶段是指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经民主决策程序研究同意,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原小组建制的集体经济未登记的管理机构,如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等。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在社区居委会的支持和保障下依法依规按章程履行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在本辖区内履行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改善民生等职能。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要依靠现代化科技手段,将成员结构、股权量化、运营管理、“三资”情况等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便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解、查询、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街道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涉及集体“三资”的宫庙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指导监管;民生服务办公室负责涉及集体“三资”的老人协会等涉老组织、骨灰室的日常指导监管;经济服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各“村改居”社区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指导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和“三资”管理工作,推动社区集体发展用地项目建设发展;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涉及集体“三资”的建设、修缮项目日常指导监管;街道纪工委负责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使用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各“村改居”社区负责辖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指导监督“三资”的清查、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合同及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等进行备案审查监督。
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责任,支持和保证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重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三资”管理工作要求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九条 在农业农村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保障成员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下设理事会、监事会等常设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和日常经营运作。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产生。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兼任。理事会、监事会与社区“两委”届期同步,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原村建制经改制形成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监事长原则上由社区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担任;社区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担任。
原小组建制经改制形成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鼓励由小组党支部书记或小组长担任理事长,由小组党支部书记、小组长或小组成员中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担任监事长(小组党支部书记或小组长未担任理事长的)。
第三章 “三资”管理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处置。涉及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应当按照理事会提议、理事会与监事会商议、社区党组织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处置制度,明确事项具体内容、资金限额及标准,细化处置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协议、合同等材料要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预决算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报社区党组织研究后,按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或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张榜公布。年度预算包括经营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费、公益福利费、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款、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
第十三条 收支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财务收支实行非现金结算。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一切收支款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当年收益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参照“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经民主决策后,按照量化给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要求接受拨付资金部门的检查监督。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拆迁补偿和奖励的资金必须存入“征地拆迁补偿款专户”。
第十六条 开支审批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审批权限、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回避原则,不得自用自批。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非生产性开支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具体限额标准、范围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严格履行开支审查与财务管理相关手续。社区干部不得领取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任何补贴。
第十七条 债权债务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制度,财务公开时应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定期与债权债务人核对债权债务数额;对逾期的债权应及时催收,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追讨。成员确为筹集资金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起的投资项目,需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金额、期限等须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除此之外,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任何其他方(包括个人、企业、机构和单位等)的借款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或其他方式转让、变卖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可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按民主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资产资源处置管理。集体资产的转让、变卖、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应当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相关程序,须签订书面合同。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应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定执行。集体资产的转让、变卖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估值较大的原则上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公开方式。具体金额标准如下:
1.总价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
2.总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3.各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调整相关执行金额标准。
4.涉及“三重一大”项目的,应参考“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资产资源台账管理。街道办事处要督促集体经济组织按资产类别,建立完善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按年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建立固定资产的领用、清查盘点、处置、档案保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发展用地项目专项管理。发展用地开发利用应尊重集体意愿,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模式及股份设置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涉及项目的会议记录、决议、合同等材料要收集齐全,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名称及住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使用统一文本、编号存档。变更合同、期满续约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合同实行台账管理,定期核对债权债务,并定期汇总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三资”清查。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初开展上年度“三资”的清查,采取以账找物、以物对账等方式,全面盘点、如实登记“三资”存量及变动情况,分类建立并完善资产、资源明细台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底数清晰。清查结果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每季度公布上季度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次年公布上年度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必须定期监督、检查财务经济活动,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疑问的,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相关规定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第二十七条 组织财务检查。针对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情况,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加强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开展集体资产和资源、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重点审计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涉农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强化责任追究。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审计、巡察、信访举报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查出侵占、挪用、截留、私分等损害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责成责任人限期如数退赔;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及社区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村改居”社区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7日。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参照原管理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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