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简体版
|
繁体版
|
邮箱登录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走进湖里
区政府
区 长:
肖 峰
副区长:
戴乐生
韦信斌
吕 方
焦杨
朱校园
陈炜
曾国辉
党组成员:
连友仁
城市活动
工作报告
政府会议
会议图解
区长信箱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公报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发布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解读回应
回应关切
政策解读
政策培训
会议图解
新闻发布会
办事服务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闽政通APP
i厦门
互动交流
12345热线
智能问答
在线访谈
意见征集
网上调查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互动知识库
>
就业创业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安排劳动者正常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发布日期: 2025-06-25 09:53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