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高级教师: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聘任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聘任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聘任二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聘任二级教师岗位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聘任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聘任小学二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满1年;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聘任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聘任小学三级教师岗位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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