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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25-12-01 11:05
(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按照申报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创新直通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备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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