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经营场所承诺书(备案经营场所的提交)。 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清单。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表》。 申请人可以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xiamencredit.gov.cn),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和准备申请材料。 4.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7.申请材料应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8.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如身份证件有正反两面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9.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转租的还应提交运营方(受托方)书面同意材料;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的证明。 (5)自贸区商事主体可以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实行住所申报制,提交《住所申报承诺表》。 10.商事主体申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备案涉及《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按照《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执行;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商事主体,还需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执行。 11.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