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互动知识库 > 医疗健康
居民死亡证明应该由哪里开具?
发布日期: 2024-08-19 08:52
 自2017年1月1日起,厦门市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根据死亡者的情况签发单位分为: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医师填写《死亡证》。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家属持死者和申报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到现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3、对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等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应委托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者死亡认定书。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