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简体版
|
繁体版
|
邮箱登录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走进湖里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公报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发布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解读回应
回应关切
政策解读
政策培训
会议图解
新闻发布会
办事服务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闽政通APP
i厦门
互动交流
12345热线
智能问答
在线访谈
意见征集
网上调查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互动知识库
>
医疗健康
居民死亡证明应该由哪里开具?
发布日期: 2024-08-19 08:52
自2017年1月1日起,厦门市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根据死亡者的情况签发单位分为: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医师填写《死亡证》。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家属持死者和申报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到现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3、对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等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应委托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者死亡认定书。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