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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头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8-22 15:57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幸福家庭创建,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31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江头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紧紧围绕服务于计划生育群众,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宗旨,着力于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等对象,帮助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及育龄妇女在生产、生活、生育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行社会救助和扶持。

  三、工作进展

  江头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无收到意见反馈。

  四、主要内容

  (一)“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的主要来源

  “生育关怀”专项经费每年列入街道财政年度预算,规模不低于100万元。

  (二)“生育关怀”专项经费补助对象及标准

  户籍在本街道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已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或子女伤残等级不符合扶助条件的,在下一年度发放时停止扶助。

  (三)“生育关怀”专项经费审批程序

  1.符合的家庭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伤残)需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2.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审签意见,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报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和说明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社区居委会。

  4.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研究批准。

  5.对批准列入关怀的对象,街道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程序予以兑现。

  (四)救助金发放

  相关救助款项原则上由街道委托开户行统一发放,特殊情况采取现金直接发放。

  (五)“生育关怀”专项经费列入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专项经费实行收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键词诠释

  江头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是主要用于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专项经费。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林,联系电话:0592—552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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