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
现将《江头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江头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22日
江头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幸福家庭创建,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江头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江头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是主要用于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专项经费。“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紧紧围绕服务于计划生育群众,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宗旨,着力于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等对象,帮助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及育龄妇女在生产、生活、生育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行社会救助和扶持。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设立“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由街道社建办分管领导与社建办、经服办、计生协等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生育关怀”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讨论决定重大基金扶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发放等事务。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街道社建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生育关怀”专项经费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客观;
(二)及时、简便、以人为本;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劳动自救相结合。
第五条“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的主要来源
“生育关怀”专项经费每年列入街道财政年度预算,规模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生育关怀”专项经费补助对象及标准
户籍在本街道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重大疾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已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或子女伤残等级不符合扶助条件的,在下一年度发放时停止扶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失独家庭在市、区给予救助的基础上,街道再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救助金;
(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在市、区给予救助的基础上,街道再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实施补助:三级伤残的每户家庭每月补助300元,二级伤残的每户家庭每月补助400元,一级伤残的每户家庭每月补助500元;
以上(一)、(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31号)文件精神和市、区补助标准调整的情况,调整街道补助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标准。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市、区给予补助的基础上,街道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救助金;
(四)按规定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或者2016年1月1日之前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街道对计划生育家庭低保户(含特困户)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每月每户增加生活救助金100元;
(五)开展亲情慰问活动。每年春节期间,组织走访慰问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含基层计生工作者困难家庭),每次每户慰问金不少于500元。
“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用于以上五个项目支出,助学、困难女孩家庭、幸福工程等项目由街道其它资金解决。未经“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
第七条救助对象提供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救助对象应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救助对象应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伤残证明;
(三)符合其他条件的,根据街道、社区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生育关怀”专项经费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4项的家庭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伤残)需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并按第七条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审签意见,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报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和说明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社区居委会;
(四)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研究批准;
(五)对批准列入关怀的对象,街道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程序予以兑现。
第九条救助金发放。相关救助款项原则上由街道委托开户行统一发放,特殊情况采取现金直接发放。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给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经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十一条“生育关怀”专项经费列入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生育关怀”专项经费实行收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对在申报、审批、发放“生育关怀”专项经费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生育关怀”专项经费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5月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关于印发江头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江街〔2018〕34号)同时废止。若政策有变,届时按新政策执行。
- 《关于印发江头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2022-08-22
- 图解:江头街道“生育关怀”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