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厦门市湖里区市政园林局起草了《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目标任务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进展
厦门市湖里区市政园林局于2023年6月启动《通告》起草工作;2023年6月26日征求相关部门、街道的意见(共收集2条建议,采纳2条);2023年7月13日通过湖里区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2023年8月8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3年9月13日通过湖里区政府专题会议;2023年10月27日经湖里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最终形成《通告》并于2023年11月7日印发。
四、范围期限
(一)湖里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湖里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三)本《通告》于2023年12月8日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森林防火区
湖里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湖里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森林火灾易发时段及高森林火险天气时,会发布橙色或红色高森林火险预警(警报)信号,同时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及规定森林高火险期。为落实预警(警报)的响应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区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野外吸烟、焚烧秸秆、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焚烧垃圾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处罚依据
凡违反严格野外火源管控规定的,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各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相应处罚给予相应处罚,详细如下: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4)《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六)公布我区森林火警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属地街道、社区报告或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或5682807。
(七)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8日施行,有效期5年。
六、注意事项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湖里区申请野外用火请到厦门市湖里区市政园林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
七、关键词诠释
(一)森林防火区
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科学合理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域范围。
(二)森林防火期
森林容易发生火灾的季节,规定为森林防火期。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通告》由厦门市湖里区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柯嘉祥,联系电话:0592-603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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