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厦湖府规〔2023〕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根据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可以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命令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根据上级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要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野外吸烟、焚烧秸秆、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焚烧垃圾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各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属地街道、社区报告或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5682807。

  六、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8日施行,有效期5年。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