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507-0400-2023-00028
    • 备注/文号:厦湖应急〔2023〕31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8
    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9-18 09:54

     

      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湖里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4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4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7

      (三)事故发生经过 8

      (四)事故现场情况 9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0

      (六)其他情况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1

      (一)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

      (二)善后处理情况 11

      三、事故原因分析 11

      (一)直接原因分析 12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3

      (三)间接原因分析 15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6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6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6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7

      (四)其他处理建议 19

      五、事故主要教训 1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9

      (二)道路交通安全实时监管辐射不力 20

      (三)机动车及非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20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20

      (一)群策群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20

      (二)有的放矢,加大工程建筑领域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21

      (三)举一反三,加大对典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罚力度 21

      (四)多措并举,大力强化属地日常安全动态监管 22

      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21日15时许,湖里区夏商中埔农产品市场5号门东侧与闽投厦门高崎电动车充电站出入口处,发生一起挖掘机与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湖里区政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挂牌督办湖里区“5·2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的通知》(厦安委督〔2023〕1号),成立了湖里区“5·21”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区总工会、湖里交警大队、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殿前街道组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湖里区“5·21”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因轮式挖掘机操作员违规上路驾驶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骏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3AW7L36;法定代表人:周长根,股东为周长根、肖建忠、刘志坚等3人;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12号702-10室;成立日期:2019年10月24日;经营范围:房屋拆除;现有员工4人,为城中村空中缆线改造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单位。

      (2)厦门宏鹭升建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鹭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4AGHM2G;法定代表人:李伯军;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6号1504室之五;成立日期:2016年8月29日;经营范围: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现有员工3人,为涉事挖掘机所有单位。

      2.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涉事挖掘机

      涉事挖掘机型号为新源75-8型轮式自行机械车,无号牌,生产厂商:福建新源重工有限公司,出厂编号:17****04,生产经营用途为小型工程,城市市政工程,管道线缆填埋、室内作业等。该类型挖掘机操作人员应具备住建部所属的教育类行业机构监管和发放的岗位能力类证书;向交警部门申请专用牌照可进入公共道路行驶,公共道路驾驶应持有驾驶证种类为“M”类,即必须持有A2、B1、B2或M驾驶证。

      该挖掘机由宏鹭升公司2017年6月2日购入,长期停放于翔安区上吴村。2023年4月28日,由宏鹭升公司租借给兴骏鸿公司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理陈某和,双方未对挖掘机技术状况和挂牌情况进行交底,未签订正式合同,也未订立安全协议。5月13日,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需要,项目经理陈某和雇佣彭某聪操作使用该挖掘机,但未对彭某聪的相关资质证件进行核验。相关劳动报酬按工作小时进行核算,并由刘志坚通过陈某和向彭某聪发放。

      (2)涉事电动自行车

      涉事电动自行车中文商标为轻骑牌,产品型号:TDT134Z(优米),无车辆号牌,车辆编码:152321911****14,电机编码:YQ48V350W190****66,所有人为死者叶某彬。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时可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彭某聪,男,25岁,身份证号362427********731X;户籍地址:江西省遂川县大汾镇洛阳村虎掌排****号;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号:241801****08,证件使用期限至2024年5月23日,发证机关: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证件有效期限至2032年10月9日,发证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涉事挖掘机操作员。

      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挖掘机等工程机械操作员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相关岗位能力类证书由住建部所属的教育类行业机构(如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等)组织监管和发放。彭小聪所持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符合涉事挖掘机所要求的岗位能力证书。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彭小聪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不符合涉事挖掘机所要求的上路驾驶证照。

      (2)周某根,男,59岁,身份证号360124********6059;户籍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60号****室;个人住址: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梅花大厦****室,为兴骏鸿公司法定代表人。

      (3)刘某坚,男,47岁,身份证号350206********2018;户籍地址及个人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号,为兴骏鸿公司股东及城中村改造项目负责人。

      (4)陈某和,男,41岁,身份证号350206********2036;户籍地址及个人住址:厦门市湖里区中埔社****号,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之一。

      (5)林某明,男,52岁,身份证号350206********3016;户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一组****号;个人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福花园48梯****室,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之一。

      (6)李某军,男,68岁,身份证号110224********0052;户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6楼2门****号;个人住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新港广场****号****室,为涉事挖掘机所有单位宏鹭升公司法定代表人。

      (7)叶某彬,女,32岁,身份证号350521********6541;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钟厝村颍山****号;个人住址:厦门市湖里区高崎社****号****室;系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8)侯某怡,女,9岁,身份证号350581********4529;叶某彬之女,系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

      (9)侯某玲,女,5岁,身份证号350581********4521;叶某彬之女,系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兴骏鸿公司

      该公司存续及生产运营状态正常,长期承接城中村破拆业务,由1名在职员工兼任安全管理员。经深入调查,该公司未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不完善,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城中村改造项目安全检查巡查记录;未制定公司应急预案及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2.宏鹭升公司

      该公司存续正常,日常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由法人代表李某军兼任安全管理员。该公司现有6台工程机械设备,其中1台轮式挖掘机为涉事挖掘机,其余工程机械设备停放于翔安区上吴村,处于闲置状况。经深入调查,该公司未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加强租赁方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外包外租项目或设施设备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经兴骏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根同意,兴骏鸿公司股东刘志坚代表公司与湖里区殿前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城中村空中缆线改造整治项目房屋拆除委托协议书(殿缆拆委01号)》。按照协议书约定,殿前街道办事处委托兴骏鸿公司,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中埔社、高崎社范围内房屋拆除相关事项;兴骏鸿公司委派陈某和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由刘志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兴骏鸿公司收取整个项目标的金额百分之十作为挂靠管理费(含税票)。

      2023年4月中旬,兴骏鸿公司项目经理陈玉和为开展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口头协议形式,向宏鹭升公司租借一台轮式挖掘机从事建筑施工业务。4月28日,陈某和外请拖车到翔安向宏鹭升公司租用挖掘机,并于当日下午拖运至闽投厦门高崎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场(以下简称高崎停车场)停放。5月13日,兴骏鸿公司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雇佣彭某聪担任挖掘机操作员,从事城中村改造项目破拆清除业务。

      5月21日14时50分,刘志坚指派彭某聪驾驶挖掘机到高崎停车场更换破碎锤,拟对冷冻库墙体进行破拆。15 时 11 分许,彭某聪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轮式挖掘机返回高崎停车场。当该挖掘机沿湖里区临时道路(高崎北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高崎停车场入口处右转弯时,车头右侧与由叶某彬驾驶的,沿机场北环路南侧由东往西方向逆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车(搭乘其女侯某怡、侯某玲)右侧发生碰撞,致叶某彬、侯某怡倒地后被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右前轮碾压,造成叶某彬和侯某怡当场死亡、侯某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为高崎北二路高崎停车场入口处,西北侧为高崎北二路南往东右转机场北环路道路,南侧为房屋建筑墙体(墙体从路面到一层天花板高度约330cm),东侧为闽投厦门高崎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场出入口道闸。高崎北二路为南北走向道路,双向二车道通行,道路宽为16.8米,路面施划车行道边缘线、车行道分界线、导向箭头,高崎北二路东侧路面车行道边缘实线(道路边缘实线)从墙体西北角边缘起,由南往北到车行道边缘实线末端的距离约4.35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不含善后赔偿金额)。

      (六)其他情况

      事发当日湖里区天气多云,气温为19~25℃,东北风2级。事发时间为白天晴天,事故点光线良好;事故发生时,轮式挖掘机行驶速度约为11.3km/h,两轮电动车行驶速度约为9.2km/h;相关事故造成伤亡后果较为严重,现场围观人数较多,形成了较高舆论关注度。

      2023年5月28日,市安委会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挂牌督办湖里区“5·2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的通知》(厦安委督〔2023〕1号),决定对本起事故实行挂牌督办,要求我区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严肃追究责任。

      6月9日,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向市应急局发送了《关于商请对湖里区“5·21”一次死亡2人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情况进一步调查的函》。为此,6月23日,市安委办向区安委会发送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商请对湖里区“5·21”一次死亡2人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情况进一步调查的函》(厦安办函〔2023〕33号),要求区安委会及时对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保事故定性准确,追责到位。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湖里区应急管理局、殿前街道、殿前派出所、湖里交警大队领导第一时间到现场组织救援,深入细致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并及时进行信息通报,舆论引导,消除社会面消极影响。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湖里交警大队、殿前街道全面开展了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湖里交警大队于6月14日和6月19日,分别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协商调解,目前已敦促陈某和、林某明先行支付死者家属10万元赔偿金,后续赔偿事宜正在进一步处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一是彭某聪在不具备准驾条件的情况下,非法驾驶无号牌轮式挖掘机上路行驶。在右转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二是叶某彬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超载搭乘两名未成年人,且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灯光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

      2023年6月9日,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作出了第3502061202300000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轮式挖掘机驾驶员彭某聪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叶某彬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当事人彭小聪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轮式挖掘机沿高崎北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高崎停车场入口处时,跨压车行道边缘实线右转弯,且未开启右转向灯提示过往车辆和行人,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二)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之规定。

      当事人彭小聪驾驶轮式挖掘机上道路行驶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轮式挖掘机灯光安全状态(左后尾灯和右后尾灯灯壳外观破损破裂)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及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2.当事人叶彬彬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侯嘉怡、侯嘉玲)沿机场北环路南侧由东往西方向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时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除外。”之规定。

      当事人叶彬彬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悬挂号牌且电动自行车灯光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对彭某聪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

      2.公安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当事人陈述证明:发生事故时,彭某聪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及挖掘机操作证。

      3.《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闽正泰司鉴〔2023〕毒鉴字第998号)鉴定意见:叶某彬的血样(试管编号:70****98,样品编号:2023****83)未检出乙醇及正丙醇。

      4.《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编号:厦公交鉴(法病)字〔2023〕81号)检验报告:叶某彬符合头部受碰撞等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编号:厦公交鉴(法病)字〔2023〕82号)检验报告:侯某怡符合头部受碰撞等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6.《石狮市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门诊号:88****48)证明:侯嘉玲在事故中受伤。

      7.《厦门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门理工司鉴〔2023〕痕鉴(痕)字第8号)鉴定意见:(1)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各灯泡等正常工作,左后尾灯和右后尾灯灯光外观均破损破裂;但无号牌轮式挖掘机与无号牌电动两轮车临近事发为相向行驶,故排除因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左后尾灯和右后尾灯灯壳外观破损破裂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2)无号牌轮式挖掘机转向系和行车制动系符合要求。

      8.《厦门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门理工司鉴〔2023〕痕鉴(痕)字第9号)鉴定意见:(1)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灯光系不合格,但事发时间为白天晴天,事故点光线良好,排除两轮车因灯光系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2)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转向系和行车制动系符合要求。

      9.《厦门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门理工司鉴〔2023〕痕鉴(速)字第10号)鉴定意见:无号牌轮式挖掘机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1.3km/h。

      10.《厦门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门理工司鉴〔2023〕痕鉴(速)字第11号)鉴定意见: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临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9.2km/h。

      11.《厦门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门理工司鉴〔2023〕痕鉴(轨)字第5号)鉴定意见:(1)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北二路临近事发点为双向两车道,东侧路面由南往北临近事发点直接右转通往高崎停车场,往北约25米再右转通往机场北环路南侧路面辅路。机场北环南侧路面辅路南侧的非机动车车道由东往西左转弯往南通往高崎北二路东侧路面方向。(2)叶某彬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搭乘侯某怡、侯某玲)沿机场北环路南侧路面辅路南侧路肩上的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三人均未戴头盔。临近路口,两轮车向左转弯由北往南逆向行驶往高崎北二路东侧路面方向,逆向行至高崎停车场门口,遇彭某聪驾驶的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右转,虽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向左避让,但最终被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右前轮碰撞碾压。(3)自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从机场北环路南侧路面辅路南侧的非机动车道下路肩开始至事故发生,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全程处于无号牌两轮电动车驾驶员叶某彬的直接视野范围内。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兴骏鸿公司

      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针对项目全过程生产运营活动制定相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存在失管漏管现象;城中村改造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对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动态管控不严格,放任彭某聪驾驶与准驾不符的轮式挖掘机,放任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的轮式挖掘机进入公共道路行驶。

      2.宏鹭升公司

      作为涉事轮式挖掘机所有人,未依法履行出租方日常安全管理义务,对租借方把关不严,将生产经营性设备租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个人。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叶某彬,女,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道路超载、逆向行驶,对事故负次要责任。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彭某聪,男,肇事挖掘机操作员。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规驾驶自行机械车进入公共道路行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1]、第一百三十四条[2]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周某根,男,兴骏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公司施工业务失管失察,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3]、第二十一条[4]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5]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刘某坚,男,兴骏鸿公司股东及城中村改造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6]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7]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陈某和,男,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审查外聘人员轮式挖掘机驾驶资格;安全管理知识缺失,放任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轮式挖掘机上路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林某明,男,兴骏鸿公司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审查外聘人员轮式挖掘机驾驶资格,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李某军,男,宏鹭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外包外租业务失管失察,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8]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兴骏鸿公司,对以公司名义承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挂而不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相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未深入细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将雇佣人员和租赁设备纳入统一协调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9]、第二十八条[10]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1]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宏鹭升公司,将生产经营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个人,且未与租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并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12]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中发现兴骏鸿公司、宏鹭升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不严格,相关生产经营行为仍存在安全风险,特别是兴骏鸿公司允许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项目,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行为,是否有违建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区建设局另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涉事公司忽视对挂靠、外包、租赁业务的安全管理,存在与己无关错误思想,未根据业务项目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组织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挂而不管”、“租而不问”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

      (二)道路交通安全实时监管辐射不力

      彭某聪多次在不具备准驾条件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轮式挖掘机上路行驶;叶某彬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超载上路,诸如此类明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被执法单位或交通安全巡查人员及时发现,暴露出道路交通安全实时监管能力仍有不足。

      (三)机动车及非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涉事轮式挖掘机所有人、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熟悉,对自行机械车准驾标准,行驶规定,驾驶规程不了解,对自行机械车的驾驶认知和操作习惯仍然停留在一般车辆驾驶,极易出现过失伤人情况。涉事电动自行车行等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存侥幸图方便知错不改,超载搭乘人员、不佩戴头盔的现象较为明显。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群策群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区建设局和殿前街道要指导建筑领域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落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同时,下大气力全面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特别是严格落实“园中园”、“厂中厂”房东、业主单位负责人、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督促其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对各类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有的放矢,加大工程建筑领域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由区建设局牵头,及时纠治兴骏鸿公司日常安全管理隐患问题,并协调宏鹭升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对其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组织辖区建筑业企业、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开展宣贯培训,并举一反三对建筑工程领域专用车辆、特种设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

      (三)举一反三,加大对典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罚力度。

      由湖里交警大队牵头,认真梳理调查交通事故全链条所涉单位人员违法问题,精准定性,一案多查,及时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该起事故显现的交通安全风险,全面加强轮式自行机械车(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推土机等)违法上路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超员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精准靶向治理,坚决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四)多措并举,大力强化属地日常安全动态监管。

      由殿前街道牵头,协调城中村改造项目参与方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和讲评;会同交警部门,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协调各相关单位抓好隐患问题整改,对于一时无法整改的,提请区道安办建立整改清单,定人定责定时限,持续跟进落实,不断完善交通安全设施;积极发动群众,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各方平台、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文明出行意识。

      湖里区“5·21”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调查组(代)        

      2023年9月15日            

      附件2

      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组  长:林敬平(区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李焕春(区应急管理局)

      成  员:

      陈  臻(区总工会)           

      吴育平(区建设局)

      周传瑞(区应急管理局)

      王安明(区应急管理局)

      刘桂莲(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张济生(湖里交警大队)

      沈  轶(殿前街道)

      厦安办函〔2023〕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复核意见的函

      湖里区人民政府安委会:

      你区《湖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湖里殿前福建兴骏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厦湖安委〔2023〕11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厦门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厦安字〔2019〕8号),经研究,提出以下复核意见:

      一、原则同意你区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对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二、严格遵守事故结案时限,如扣除事故技术鉴定时间后出现超期,调查组应及时向区政府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取得区政府同意延长调查时间的文件。

      三、事故调查报告(复稿)能较好地吸收初审修改意见,附本复核函一并报送区政府批复,区政府批复后及时报我办备案。

      四、你区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和事故整改措施。

      五、请进一步加强对轮式自行机械造成交通事故的防范,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督促全区有关部门、街道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要求,你区要在这起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及时报我办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联系人:彭光荣  电话:0592-2699942)

      抄送:湖里区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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