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12-0400-2022-00016
- 发布机构:湖里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5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20〕12号)和《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政策申报指南》(厦发改服务〔2021〕282号)规定,现将2022年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市湖里区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二)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按《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20〕12号)和《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政策申报指南》(厦发改服务〔2021〕282号)执行。详见附件一《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附件二《申报材料》要求提供。
三、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填报《厦门市总部企业申请表》或《厦门市成长型企业申请表》,向我局申请,经我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申报时间和受理单位
1、受理时间: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单位: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区政府大楼636室 联系人:洪先生 联系电话:5722061
五、其他
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通知企业进行申报,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编报,做好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一: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二:申报材料
附件三:《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20〕12号)
附件四:《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政策申报指南》(厦发改服务 〔2021〕282号)
附件五:《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六:《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明细表》
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2022年8月4日
附件一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
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分别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
(1)年度营业收入总部企业不低于2亿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下同)总部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3)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门新设立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其下属的上市公司在厦全资子公司可一并计入;在厦设置返程投资主体(WFOE)并采用VIE架构实现协议控制的实体,可一并计入;计算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并按我市有关规定扣除增值税退税部分;
(4)承诺认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5)《意见》(厦委发〔2020〕12号)出台前已设立但不满3年的企业,可按《意见》申请认定;
(6)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生产制造的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按《意见》(厦委发〔2020〕12号)认定为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
附件二
申报材料
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2018 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 应向资格认定受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厦门市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 关联企业名单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及隶属关系佐证材
料( 例如: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的投资人和出资比例证明材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VIE 架构关系证明材料等) 。关联企业包括:
(1) 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
(2) 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
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 如有) 。
3. 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申请认定年度的营业
收入情况佐证材料( 例如: 年度审计报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等) 。
4. 纳税证明材料
(1) 增值税: 按对应年度入库期统计, 具体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府办〔2020〕58 号) 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 企业所得税: 按对应年度所属期统计, 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 按厦门市地方留成计算。申请企业及在厦下属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
(3) 个人所得税: 按所属期统计,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需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税。
5.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后在本区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的承诺书(原件)。
6.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逐页加盖公章, 除特别说明外, 可提供复印件。
二、企业填报注意事项:
1. 营业收入按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如无,则依次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数据填报,税收贡献按合并2021年度在厦下属企业后的数据填报。
2. 申请企业及下属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属母子公司的,母公司出资比例在50%以上。下同)营业执照副本,投资人及出资比例、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或“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政府部门公示”栏打印的证明),申请企业与下属企业系间接控股的,还需提供受同一股东控股的证明材料。
3. 申请企业及在厦下属企业2018年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或网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如“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工商公示信息”网)打印的证明)。
4.“纳税证明”打印方法:
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退税款予以扣减。
(1)入库期纳税证明(以2021年度举例)
打印方法: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界面左侧导航栏选择【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选择“入库日期起止为2021-1-1至2021-12-31”,分别查询“显示方式(明细、汇总)”、点击“查询”后打印。
(2)所属期纳税证明(以2021年度举例)
打印方法: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界面左侧导航栏选择【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选择“税款所属日期起止为2021-1-1至2021-12-31”,分别查询“显示方式(明细、汇总)”、点击“查询”后打印。
5.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企业所得税额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所得税额合计数确认。
6.企业发生税收跨区入库的,还需提供入库期为2021年的增值税缴款凭证、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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