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经区政府第九届第112次常务会议及九届区委常委会第123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里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范本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打造平安湖里,提升辖区居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应当给予嘉奖、颁发奖金、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的奖励。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平安办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荣誉称号:
1.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的;
2.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作出贡献的。
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
1.不顾个人安危,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同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出重大贡献,事迹比较突出的;
2.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奋不顾身抢险、救灾、救人,做出重大贡献,事迹比较突出的;
3.在见义勇为中牺牲或者严重伤残的,事迹比较突出,社会影响重大,值得作为榜样学习的。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授予“区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每人颁发30000元奖金;授予“区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的,起主要、关键作用的,每人颁发30000元奖金,其他每人颁发20000元奖金。区平安办授予“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每人颁发10000元奖金;授予“区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荣誉称号的,起主要、关键作用的,每人颁发10000元奖金,其他每人颁发8000元奖金。
经区级公安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但不具备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给予奖励,发给嘉奖证书,颁发2000元的奖金。
第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区见义勇为模范(群体)、先进个人(群体),其本人及其子女仍在就学的,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提供小学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助学金,具体标准为:小学每学年2000元,初中每学年3000元,高中(含中职)每学年5000元,普通高等学校(含大专)每学年8000元,研究生每学年10000元。
助学申请由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提出,经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确认并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实,呈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审核,报区平安办审批。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依次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医疗机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垫付,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偿,无法追偿且不能通过保险支付的,由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对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每月按照厦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核实,呈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审核,报区平安办审批,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发放。
第八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及牺牲人员,由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等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其相应待遇。
第九条 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和机场分局负责确认本辖区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并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等,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符合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荣誉称号条件的,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召开评审会议核准后,报区平安办审批。其中符合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条件的,经区平安办审核后,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受奖励人员的主要事迹,应以张榜告示及媒体宣传的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受奖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以及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 区属各部、委、办、局和各街道、各人民团体可向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推荐积极参与见义勇为事业的社会志愿者队伍申报奖励,由推荐单位向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报送相关材料,经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审核后,报区平安办审批。
第十一条 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受区平安办业务指导,协助开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工作。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区属各部、委、办、局和各街道、各人民团体及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救助、帮扶和慰问等工作。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依照法律、法规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经费。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或相关利益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利益,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办法。本区户籍居民在其他行政区域的见义勇为行为,未受到行为发生地奖励和保障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平安建设与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1日止。2025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日印发
- 关于《湖里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政策解读2025-05-01
- 图解: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