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 2025-05-26 15:51

  为加快推进湖里区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湖里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文化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本政策所称影视企业是指从事影视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影视专业服务等活动的文化企业,音乐企业是指从事音乐创作、录制、发行、播放、后期制作、音乐专业服务等活动的文化企业;所称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连续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短片、短剧等,音乐作品包括数字音乐、影视音乐、动漫音乐、流行音乐等。

  第二条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1.支持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发展。对于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数达15家以上的园区,按其年度综合效益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给予奖励(见附件1),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文化园区孵化龙头文化企业。园区每孵化1家成长型文化企业、总部文化企业,分别给予园区5万元、10万元奖励。

  3.支持文化园区数字化转型。鼓励文化企业应用新型数字科技体验技术,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场景,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影视产业聚集发展

  1.支持影视产业运营平台建设。对于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入驻影视企业不少于20家,平台及入驻企业年度经营效益合并不低于8000万元,配套有财税服务和政策申报服务的区级影视产业运营平台,对其年度综合效益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给予奖励(见附件2),每个平台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影视拍摄服务及平台建设。对提供场地租赁、器材租赁、服装、道具等服务的外联制片企业,每引进一个精品短剧剧组、电视剧及网络影视剧剧组、电影剧组,并在我区推荐的拍摄取景地取景超过3个场景的,经区委宣传部备案后,分别给予外联制片企业5000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外联制片企业单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配备摄影棚,并配套有器材租赁、置景、道具、服装与化妆、人力资源、外联制片等服务的影视剧拍摄服务机构,每年为至少5个所服务的剧组在区委宣传部进行备案的区级影视拍摄服务平台,按摄影棚实际改造费用的20%给予改造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我区取景拍摄,有助于宣传我区城区正面形象,扩大我区文旅商圈和目的地影响力的优秀影视作品,可向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公共资源进行取景,各单位要积极给予剧组取景拍摄支持。

  3.支持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软硬件设备投入超过500万元,为用户提供上云服务、算力服务、LED虚拟数字摄影棚租赁等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年营收不低于500万元的区级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软硬件设备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每个平台最高补助200万元;按照其提供的服务收入的3%给予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网络视听作品创作、生产和传播

  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网络视听作品(影视、音乐、动漫等网络视听作品),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自作品首次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实际分成收入或有效点击量(或有效播放量)进行梯次奖励(见附件3)。涉及厦门湖里题材的网络视听作品,有效点击量(或有效播放量)达到100万次的,给予其第一出品方2万元一次性奖励;两岸团队共同创作的网络视听作品,有效点击量(或有效播放量)达到100万次的,给予其第一出品方2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可叠加。

  第五条  建设中国(厦门)数字音乐产业基地

  1.与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共同建设中国(厦门)数字音乐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基地配套建设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展陈空间、公共活动空间和办公空间。

  2.引导音乐企业入驻基地聚集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在基地投资建设具有音乐产业公共服务属性的空间及设施设备,对为基地投资建设公共功能空间(录音棚、剪辑室、排练厅、公共教室、公共会议室、演艺空间等)的音乐企业,按基地公共功能空间建设费用的20%给予其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给予其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公共功能空间房租补助,总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年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若空间运营良好,可再给予2年补助。对入驻基地音乐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音乐作品,获得数字音乐年度盛典评优推荐的,每首予以5万元奖励。

  3.对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入驻音乐企业不少于10家,配套至少1项公共功能空间(录音棚、剪辑室、排练厅、公共教室、公共会议室、演艺空间等),年合并经营效益(由企业营收、工资薪酬、企业净利润、劳务报酬所得加总计算)不低于3000万元的音乐园区,可作为中国(厦门)数字音乐产业基地拓展区,相关扶持标准按基地标准执行,单个拓展区建设补助费用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音乐企业做大做强

  对于年度综合经营效益(由企业营收、工资薪酬、企业净利润、劳务报酬所得四项指标分别按50%、10%、20%、20%比重加权合计)达到5000万元的音乐企业,按年度综合经营效益的1%予以奖励。

  第七条  鼓励音乐版权交易

  对音乐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涉及版权交易的部分,包括词曲版权交易、版权商和平台播放量交易、版权租赁交易、综艺节目授权、演艺授权、影视音乐制作案等,年度交易金额达到200万元的,按企业版权交易合同金额的0.8%给予企业奖励。

  第八条  支持开展演艺活动

  1.鼓励企业在我区开展小型营业性演艺活动,单场活动售票500张(含)以上且售票收入不低于5万元的视为有效场次,年度有效场次售票收入总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活动举办方1万元奖励;年度有效场次售票收入总额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

  2.鼓励企业在我区开展中型营业性演艺活动,单场活动售票3000张(含)以上、5000张以下,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每场给予活动举办方6万元一次性交通和安保补助;单场活动售票5000张(含)以上、10000张以下,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50万元的,每场给予活动举办方10万元一次性交通和安保补助。

  3.鼓励企业在我区特色场景举办音乐节、戏剧节、艺术节、动漫节等相关活动,在区委宣传部备案后,单场活动参与人数300人(含)至500人的,给予举办方每场1万元一次性交通和安保补助;单场活动参与人数500人(含)至1000人的,给予举办方每场3万元一次性交通和安保补助;单场活动参与人数1000人(含)至3000人的,给予举办方每场5万元一次性交通和安保补助。

  4.鼓励企业为我区引入国际性、全国性音乐赛事、音乐节、音乐相关活动,活动经区委宣传部备案后,按照实际投入成本的20%给予奖励,单一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开展影视文化产业活动

  1.支持开展影视交流活动。支持院线电影在我区电影院举办全省首站首映礼,对电影首映礼引进方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支持在我区举办电影展映、路演等活动,奖励标准为5000元每场次。

  2.支持举办影视文化产业活动。对于在我区举办的有影响力的影视文化产业活动,按举办活动产生的相关经费的40%予以举办企业奖励,单个活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每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对于市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主办或批准的,在我区举办的有影响力的影视文化产业活动,经区委宣传部备案,按举办活动产生的相关经费的60%予以举办企业奖励,单场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落户在我区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活动,经区委宣传部备案,可分别给予举办企业不超过300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大力培育影视、音乐等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

  对我区从事影视、音乐等文化产业领域工作的人才,个人年收入达50万元(含)以上且获得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奖项或推出具有全国、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作品的,经综合评价确认为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装修补贴。两年内分两次对在我区实际运营的创作空间给予500元每平方米、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装修补贴。

  2.荣誉奖励。获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主管部门授权协会颁发的奖项,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其提名奖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获奖的不再重复享受提名奖奖励。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人才券奖励。税前年薪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前年薪分档予以奖励。其中,税前年薪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每年给予8000元人才券奖励;税前年薪100万元(含)至150万元的,每年给予2万元人才券奖励;税前年薪15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每年给予3万元人才券奖励;税前年薪3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6万元人才券奖励,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4.创业扶持资金。金鸡电影创投大会终极路演获奖项目主创人员在我区设立影视企业,由其落户我区企业为主体实施的获奖创投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影视人才项目落地奖励。金鸡电影创投大会终极路演获奖项目1年内落地湖里区,符合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人才申报条件,可直接入围实地考察环节,正式入选后可享受市级和区级累计最高10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5.引才奖励。支持市场化中介机构引进和培育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每新引进1名给予机构3万元引才奖励。

  6.指导并协助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申报市级文旅创意产业人才。  

  第十一条  鼓励培育影视、音乐等文化产业骨干人才

  对在我区影视、音乐等文化企业就业,从事影视、音乐等文化产业领域工作的骨干人才,根据人才素质、业绩贡献、企业认可度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后,确认为区重点产业人才的,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支持影视、音乐等文化产业基础人才在我区就业

  对年营收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音乐等文化企业,聘用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缴纳社保满半年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2年,单家企业补助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50%。

  第十三条  鼓励台湾影视、音乐等文化产业人才发展

  1.创业补助。对落户我区的台湾影视、音乐等文化人才,其设立的影视或音乐等文化企业实际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可给予为期三年的创业补助,第一年按其实际投入创业资金的全额计算补助金额,第二年按其实际投入创业资金的70%计算补助金额,第三年按其实际投入创业资金的50%计算补助金额,每家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租金补助。对在我区进行就业登记的台湾影视、音乐等文化人才,在我区实际入住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其中,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最多可再申请两年租金补助。

  3.“以台引台”奖励。台湾影视、音乐等青年文化人才推荐台湾影视、音乐等文化人才入驻影视产业平台或数字音乐产业基地及拓展区的,按照台湾青年“以台引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对我市、我区文化产业具有完链、补链、强链作用的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重要产学研融合项目、重大活动及具有行业重要影响力的艺术家,另行研究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条款,原则上应按本政策标准执行。其中,对第三条第1项、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实行年度资金总控;第二条、第三条2、3项,第八条,第九条全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如超出,则根据企业申报金额占申报总额的比例,以年度总金额为基数,对企业申请的扶持资金按比例兑现。同一企业、同一机构或同一项目市、区政策均有扶持的,优先享受市级政策,区级政策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双百计划”人才可叠加享受市、区创业扶持资金政策);与区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不得骗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全部拨付资金,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里区促进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湖委办〔2023〕18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智汇湖里”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厦湖委〔2018〕74号)中文创产业人才政策同步废止。自2024年7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前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扶持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宣传部承担。

  附件:1.文化产业园区的年度综合效益评定表

  2.影视企业的年度综合效益评定表

  3.网络视听作品奖励标准

  附件1

  文化产业园区的年度综合效益评定表

序号

综合效益内容

权重占比

评定标准

得分

1

入驻文化企业的年度总营业收入

30%

入驻文化企业的年度总营业收入达8000万元计为15分,每增加200万计为0.5分

A

2

当年度入驻文化企业的数量

20%

入驻文化企业的数量每家计为0.5分(单家企业只计一次)

B

3

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含折旧)总额

10%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亿元计为30分,每增加0.1亿元计为1分(不跨年度重复计算)

C

4

园区年度的人流量(访客量)

10%

园区年度人流量达2万人次计为10分,每增加2000人次计为1分

D

5

入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

10%

入选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计为20分;入选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计为30分;入选国家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计为50分(不重复计算)

E

6

园区举办相关活动的数量

10%

园区为主办举行的活动每场计为10分,园区为协办举行的活动每场计为5分

F

7

当年度入驻文化企业及人才的获奖数量

10%

入驻文化企业及人才的获奖数量,省级奖项每个计为3分,国家级奖项每个计为5分

G

计算公式:奖励总金额=30%*A+20%*B+10%*C+10%*D+10%*E+10%*F+10%*G)*2(万元)(每得1分奖励2万元,单个园区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例如:某园区仅达到奖励最低门槛(即年度经营效益达到8000万,入驻文化企业15家)则可获得12万元奖励,即

奖励总金额=(30%*15+20%*7.5+10%*0+10%*0+10%*0+10%*0+10%*0)*2=12万元

  附件2

  影视产业运营平台的年度综合效益评定表

序号

综合效益内容

权重占比

评定标准

得分

1

平台及入驻影视企业的年度经营效益(由企业营收、工资薪酬、企业净利润、劳务报酬所得加总计算)

30%

平台及入驻影视企业的年度经营效益达8000万计为30分,每增加200万计为1分

A

2

入驻影视企业的数量

30%

入驻影视企业的数量每家计为1分

B

3

入驻影视企业缴纳医社保的人数

10%

入驻影视企业缴纳医社保的人数每人计为1分

C

4

入驻影视企业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数量

10%

入驻影视企业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数量每个项目计为5分

D

5

入驻影视企业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入选国家、省、市重点(精品)项目的数量

10%

入驻影视企业的影视作品入选重点/精品项目的数量每个项目计为5分

E

6

入驻影视企业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及入驻影视人才的获奖数量

10%

入驻影视企业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计30分,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每个奖项计20分,获得金鸡提名奖、百花奖、金鹰奖每个奖项计10分;入驻影视人才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每个奖项计20分,获得金鸡提名奖、百花奖、金鹰奖每个奖项计10分

F

计算公式:奖励总金额=30%*A+30%*B+10%*C+10%*D+10%*E+10%*F)*1(万元)(每得1分奖励1万元,单个平台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例如:某平台仅达到奖励最低门槛(即年度经营效益达到8000万,入驻企业20家),则可获得15万元奖励,即

奖励总金额=30%*30+30%*20+10%*0+10%*0+10%*0+10%*0=15%,15%*100万元=15万元

  附件3

  网络视听作品奖励标准

序号

奖励条件

一次性奖励金额

实际分成收入

有效点击量(或有效播放量)

1

10万元(含)至50万元

2000万次(含)至1亿次

5000元

2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1亿次(含)至2亿次

2万元

3

100万元(含)至300万元

2亿次(含)至4亿次

3万元

4

300万元(含)以上

4亿次(含)以上

9万元

说明:“实际分成收入”和“有效点击量(或有效播放量)”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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