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25-0400-2018-00003
    • 备注/文号:厦湖审〔2018〕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05
    湖里区审计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0-17 08:51

      各科、局下属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审计局

      2018年9月5日

     

    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用车管理办法

      根据《湖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里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湖车改领导小组〔2018〕2号)、《湖里区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湖财〔2018〕142号)和《湖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湖里区发展和改革局、湖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湖里区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湖管〔2017〕18号)文件要求,为保障我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参改人员的公务出行需求,规范用车审批及报销流程,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局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网约车等)的审批和费用报销。

      二、适用范围

      1.送领文件、材料及大宗公务用品;

      2.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公务;

      3.参加上级机关和市、区领导的调研、督查、检查等活动;

      4.参加市、区部门会议;

      5.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6.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协调、检查等工作;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的;

      8.代表单位慰问生病职工的或职工直系亲属过世的;

      9.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由相关领导严格把关后批准。

      10.符合机关事务管理局派车范围的事项原则上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派车。

      三、审批流程

      实行一事一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出行活动。按照“先审批、后出行”的管理程序,用车人根据公务出行需要,填写《湖里区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乘坐交通工具审批单》(见附件),报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车。

      四、报销手续

      公务交通费用的报销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行审批材料、交通费用报销票据、行程证明等凭证,交通费用报销票据应是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据,报销凭证上的时间、行程应与审批单上外出时间、行程一致。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已享受市区交通费的,不得重复报销交通费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对于同一类事项、同一行程一天内按不超过两次出行审核。

      五、其他事项

      若公务活动在工作日到达时间为早上9:00前或周末及节假日,允许用车人从家中出发,若公务活动结束时已超出正常下班时间,允许用车人直接用车返回家中。

     

      附件:1.湖里区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乘坐交通工具审批单

      2.湖里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3.湖里区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4.湖里区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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