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公证处、禾山法律服务所:
为充分履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法律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工作水平,按照我局年度工作计划,定于近期开展2025年上半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1.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
⑴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⑵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按时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⑶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⑷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⑸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⑹案卷材料是否符合《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2.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⑴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⑵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遵守各项规定情况;⑶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情况。
(二)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无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⑴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制度;⑵业务管理制度;⑶会议制度及组织管理制度;⑷场所安全运营管理情况。
3.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⑴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⑵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⑶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⑷私自出具公证书;⑸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⑹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⑺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⑻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公证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四个方面:办证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制作、文书归档。具体检查办理公证事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⑴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⑵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⑶适用法律正确,办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⑷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均无瑕疵;⑸公证卷宗归档符合要求;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别要求。
5.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⑴机构开展党建情况;⑵机构是否存在低价竞争情况;⑶机构是否违规跨执业区域办证。
(三)基层法律服务监督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检查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执业证副本。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⑴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⑵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⑶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⑷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⑸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⑹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⑺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⑻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⑼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⑽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⑾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⑴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⑵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⑶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⑷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⑸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⑺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⑻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⑼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⑽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⑾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⑿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⒀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⒁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⒂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⒃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⒄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⒇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
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检查对象由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市场主体名录库(附件2中随机抽取,抽取比率为60%;检查人员由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3)中抽取,共抽取2人组成检查组。
(二)检查步骤
1.自查
6月22日之前,请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上述检查内容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2.抽取检查对象及工作人员
我局将于6月23日利用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3.实施检查
6月25日-30日,我局检查组将根据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的抽查事项、抽查内容,及前文中列明的具体指标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有关情况。
4.情况通报
检查组在本次检查结束后形成“双随机”抽查情况通报,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行政监督检查,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体现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检查的目的是规范我区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行业形象,并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检查组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相关检查规定要求,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防止随意性执法检查。在开展检查工作时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及廉洁纪律,依法行政,不得妨碍被监管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法,规范程序。检查组执法人员要着力提升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过程公正透明,检查结果真实准确。根据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的相关工作要求,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每家机构检查结束后7日内录入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和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
(三)严格要求,突出成效。各法律服务机构应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对于在自查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找出“病因”,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附件:1.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市场主体名录库
3.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检查人员名录库
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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